《新耶路撒冷教义之生活篇》第七章 避杀人、奸淫、偷盗、假见证及贪恋如罪

发表时间:2026/10/31 16:20:08  浏览次数:1  

第七章 避杀人、奸淫、偷盗、假见证及贪恋如罪

62 各类杀人、奸淫、偷盗、假见证,连同对其的贪恋,都是人当如罪逃避的恶。

众所周知,西奈山的律法被写在两块石版上,第一块包含关乎上帝的事,第二块包含关乎人的事。第一块包含一切关乎上帝的事,第二块包含一切关乎人的事——这在字面上并不显明,但一切都在其中。因此它们被称为“十圣言”,所象征的是一切真理的总和(参上文第61节)。但它们如何包含一切,非三言两语所能说明;可从《新耶路撒冷教义之圣经篇》(第67节)所引的内容来理解,可参看那里。正因如此,本节说各类杀人、奸淫、偷盗和假见证。

63 宗教界盛行一种观念,认为没有人能遵守律法——而律法正是“不可杀人、不可奸淫、不可偷盗、不可作假见证”。这些诫命,任何一个公民和道德之人出于公民和道德的生活都能遵守;但宗教却说,出于属灵的生活,无人能遵守。由此可知,不作这些恶,只是为了避免在世上受罚和损失,而非为了避免离开世界之后的惩罚和损失。因此,凡接受上述观念的人,心里想的是:这些事在上帝面前是许可的,但在世人面前是不许可的。因这宗教观念的影响,他对这一切恶都心存贪恋,只是因世故而止步不行。因此,这样的人死后——即使他生前未犯杀人、奸淫、偷盗、作假见证——仍贪恋去行这些事,并且当他在世上所披的外在伪装被除去时,就会去行。一切贪恋在死后仍存留于人。因此,这样的人就与地狱合而为一,他们的归宿只能与地狱中的人相同。

但那些不愿杀人、奸淫、偷盗、作假见证的人,是因为行这些事违背上帝。他们在与之争战之后,不再愿意行这些事,也不再贪恋它们;他们从心里说,这些是罪,本质是地狱的、魔鬼的。这样的人死后,当他们为世界所披的外在伪装被除去时,就与天国合而为一;因他们在主里面,也进入天国。

64 一切宗教的共同点在于:人当省察自己、悔改、离弃罪恶;若不如此,就必被定罪。这一点在一切宗教中都是共同的,前面已有说明(第4-8节)。在整个基督教界也是这样:十诫被教导,孩童藉此被引入基督教信仰——十诫常在孩童手中。父母和老师告诉他们,行这些事就是得罪上帝。事实上,当他们与孩童说话时,也不知道别的。谁能不感到惊奇:这些父母和老师,以及长大后的他们,竟认为自已不在那律法之下,并认为遵行律法中的事是不可能的?他们之所以这样想,除了因为他们喜爱邪恶,并喜爱那些迎合其恶的虚妄之外,还能有别的什么原因呢?这些人就是不把十诫的诫命当作宗教的人。他们过着没有宗教的生活——这一点将在《新耶路撒冷教义之信仰篇》中说明。

65 普天之下凡有宗教的民族,都有与十诫相似的诫命。凡出于宗教而遵行这些诫命的,都得救;凡不出于宗教而遵行的,都被定罪。那些出于宗教而遵行的人,死后由天使教导,领受真理,并承认主。原因在于,他们避恶如罪,因此处于良善中;而良善爱慕真理,出于爱的渴望而领受它,如前所述(第32-41节)。这正是主对犹太人说这话的意思:“上帝的国必从你们夺去,赐给那能结果子的百姓。”(太21:43)又说:“园主来的时候,要除灭那些恶人,将葡萄园另租给那按时候交果子的园户。”(太21:40-41)又说:“我又告诉你们,从东从西,将有许多人来,……从南从北,在上帝的国里坐席;惟有本国的子民,竟被赶到外边黑暗里去。”(太8:11-12;路13:29)

66 马可福音记载,有一个财主来见耶稣,问他当做什么才能承受永生。耶稣对他说:“诫命你是知道的:不可奸淫,不可杀人,不可偷盗,不可作假见证,不可亏负人,当孝敬父母。”那人回答说:“夫子,这一切我从小都遵守了。”耶稣看着他,就爱他,却对他说:“你还缺少一件,去变卖你所有的,分给穷人,就必有财宝在天上;你还要来跟从我,背起十字架。”(可10:17-22)

经上说耶稣爱他,是因为他说从小遵守了这些诫命。但他缺少三样:没有将心从财富中移开,没有与贪恋争战,还没有承认主为上帝。因此主说“变卖一切所有的”,所指的就是将心从财富中移开;“背起十字架”,所指的就是与贪恋争战;“跟从我”,所指的就是承认主为上帝。主是用对应来说这些话的(参《新耶路撒冷教义之圣经篇》第17节)。因为人若不承认主、归向主,若不与恶争战、除去贪恋,就不能避恶如罪。关于这些,将在“与恶争战”一章中详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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